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立法征收的重要稅種,其政策、征納的復雜性,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涉稅處理容易產生較多風險,得到企業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極大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賦予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八項涉稅業務中,幾乎每一項都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所得稅既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也是稅務師輔助稅收征管、發揮專業優勢的重要服務領域。?案例一?某公司為了達到上級交的任務增加會計利潤,在2016年年底計提一筆關聯方利息收入并沒有實際發生。?問題:?這筆利息收入在所得稅匯算時能否做調減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意見:?對于此類運用盈余管理手段虛增利潤的情況,根據相關借貸合同或協議判定,如果按照稅法口徑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可以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經判定已經達到確認條件的,則不應進行調減處理。?企業意見:無?建議:?1.按稅法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可以進行納稅調減。?2.確認該項利息收入屬于調節利潤,并未實現,未來有合同取消的可能,調減有風險;?3.稅務師不應擴大執業風險,根據目前證據發表意見,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調減。?案例二?某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中,包括商業、寫字樓、住宅、車位等業態,其中住宅包括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經適房三個類型。該項目自住型商品房和經適房在招標文件中確認為還建項目,單價已經由政府確定,不得更改。在進行該項目的完工清算時,還建用房的銷售收入應做視同銷售收入處理,同時,將此金額確認為項目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問題:?如何確定還建項目視同銷售收入的價格??政策依據:?1.《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明確,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2.《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3.北京市五部門《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京建發〔2013〕510號)第三條規定,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意見:?根據文件規定,按自住型商品單價22000元除以0.7得出31500元/平方米的單價來確認視同銷售單價。?企業意見:?如果按經適房或自住型商品政府規定的單價,作為視同銷售單價太低,企業認為不合理;如果按商品房單價,則由于戶型、建造標準和經適房不一樣,也不合理,所以,企業最終同意事務所意見。?建議:?以實物方式進行補償的情況下,銷售收入的確定應以拆遷時點的價格進行調整。按照建委文件“自住型商品房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進行調整。?案例三?企業將外購物品贈送個人或單位用于市場推廣,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的行為,按照外購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發生該類業務未按照視同銷售流轉稅的相關規定自行計算繳納流轉稅。如企業外購物品獲取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則視同銷售收入為發票金額價稅分離后的金額,視同銷售成本為發票金額,視同銷售成本大于視同銷售收入,產生視同銷售虧損,因屬于未實現的虧損,進行納稅調增處理,同時抵減相應的調整入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的金額,導致廣告及業務宣傳費審定金額比賬面金額小,如企業存在廣告及業務宣傳費需要納稅調增的情況,則該年度廣宣費調增金額減少,同時,視同銷售收入增加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計算基數,對于成立初期的企業或者招待費較大、收入較小的企業而言,招待費稅前扣除的限額增加,招待費調增減少。?問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是否應考慮到實際的視同銷售情況及流轉稅申報情況??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意見:?企業視同銷售未在計算繳納流轉稅時作為應稅收入額,是否需要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進行價稅分離處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如進行價稅分離則導致視同銷售虧損,企業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確認的金額比計入損益的金額小,在廣告及業務宣傳費需要進行納稅調增的情況下,當年度的廣宣費調整額變小。另外,用于市場推廣的視同銷售收入,又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當企業以收入的0.5%作為扣除限額時,業務招待費需要調整的金額變小。?企業意見:?在企業所得稅上做視同銷售處理,是否應考慮到實際的視同銷售情況及流轉稅申報情況分類分細處理。?建議:?企業外購商品用于贈送,應視同收入處理,應繳納增值稅,相應的稅金應計入業務招待費或廣告費等費用科目,造成企業費用增加,虧損增加,而視同收入與視同成本形成的銷售虧損正好和繳納增值稅金形成的虧損一致。?案例四?某企業2016年取得財政局一般公共預算1億元,專項用于燃氣電力價格補貼。資金撥付文件規定:“請??顚S?,嚴禁改變資金使用用途,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將入賬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內報財政局備案?!?問題:?企業2016年取得的財政資金1億元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政策依據:?1.《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2.《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意見:?企業2016年取得的財政資金1億元,沒有70號文規定的專門資金管理辦法,因此應在收到補貼年度,即2016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意見:?該項補貼雖然沒有70號文規定的專門資金管理辦法,但是撥付文件對該筆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與核算要求,因此符合70號文關于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不同意在2016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建議:?財政局提供的資金撥付文件規定,可以理解為明確了資金管理辦法,同時最好能夠取得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管理預算等相應的其他資料來支持此項目,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
Copyright ? 開葉網 備案:湘ICP備2021009981號-3 網站地圖 加載用時:0.266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