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編者按:在實務中,建筑企業常常發生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如果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需向機構所在地還是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F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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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般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建筑企業為建筑工程老項目、為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等三種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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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那么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該向機構所在地還是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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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月26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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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不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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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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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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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思考: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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