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于降低稅務成本的考慮,避稅手段層出不窮,最重要最常用的避稅方法,非轉移定價莫屬了。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不同注冊地稅率的不同,將高稅率納稅主體的利潤通過交易轉移到低稅率的納稅主體。其效用顯而易見,高稅率納稅主體的利潤降低了,低稅率納稅主體利潤提高了,總體稅負為節約,達到避稅目的。但是,稅務部門也有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反避稅?;舅悸肥?,必須是平等、自愿、有正當商業目的的交易才能夠被承認。
為此,智慧源,作為15年來從事房地產財稅研究的地產財稅專家,與大家分享一則未經稅務籌劃的失敗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該公司在中國境外設立了一個公司,專門收取境外傭金,而對于收取的這部分傭金并未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境外公司收入占公司總收入的20%-25%,而其相應的成本費用均在境內公司做了扣除,故該部分收入應當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在稅務稽查時被稅務機關做出補稅、滯納金、罰款的處罰決定。稅務機關認為,通過對該公司所設立境外公司的機構設置情況的了解,得知該公司只是在境外開設了賬戶,而未設置實際管理機構和人員。
案例分析
國稅發[2009]82號文件相關規定如下:
“一、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
二、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三、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p>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該公司設立的境外公司因為實際經營管理機構在境內,所以應當判定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其來自中國境內、外所得,應當在中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何進行合理合法稅務籌劃,包括交易雙方的架構、交易的價格、結算方式等等,是一門非常微妙的學問,企業需要與專業的財稅服務公司合作,一方面要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交易的平等、自愿和正當商業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這是稅收籌劃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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