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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外支付,如何防范涉稅風險

      知識必備 2023-11-17 11:29:03 2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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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所在的企業因為貨物或者服務貿易,需要向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匯款,那么財務人員在辦理付匯手續時,一定要注意企業自身是否承擔相關稅款的源泉扣繳義務,防止付匯事項中潛在的稅務風險。?  2017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其中很重要的一項變化就是取消了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付匯超過5萬美元時的稅務備案要求。這項變化背后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國家稅務總局落實中央簡政放權要求,切實簡化了對外付匯流程;二是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局之間已經建立起了對外付匯信息的定期交換機制,稅局可以直接獲得境內單位和個人對外付匯數據,不再依賴支付人主動備案。一方面,銀行不再要求在付匯環節提供稅務備案文件,支付人更容易忽略自身扣繳義務,另一方面,稅局及時全面地掌握了付匯信息,更容易發現企業的疏漏,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在辦理對外付匯時,對自身的扣繳義務有一些基礎的認識和了解。?? ? 一、支付人的扣繳義務從何而來?

      ?  境內企業向境外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外方”,實際指非居民納稅人)付款,取得所得的是外方,即使該筆所得產生納稅義務,外方才是納稅義務人。那么什么情況下,需要由支付款項的境內企業扣繳和申報呢?? ?。ㄒ唬┰鲋刀愔械目劾U義務?  對于增值稅,我們將其區分為營改增以前的傳統應稅行為和營改增后新增的應稅服務。如果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是營改增后的應稅服務,支付人發生扣繳義務的法律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對于營改增前的傳統應稅行為,即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也需要區別討論。如果是外方銷售貨物給境內企業,換句話說就是境內企業進口貨物,由進口企業在海關繳納相應的關稅、增值稅等,進口企業為納稅義務人,并不存在扣繳稅款的問題。如果是外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第19號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我們對上述規定進行整理,可以得出結論,境內企業接受外方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或服務時,如果外方在境內設立了經營機構,那么外方應當自行申報納稅,如果外方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出于行政便利和防止非居民稅款的漏征的考慮,支付人需承擔法定的扣繳義務。

      ?

      增值稅扣繳義務

      外方應稅行為

      外方在境內有無

      經營機構/代理人

      支付人扣繳義務

      進口貨物

      不考慮

      不考慮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應稅服務

       ?。ǘ┢髽I所得稅中的扣繳義務?  對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支付人的扣繳義務來源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章的規定。該章規定了兩類扣繳義務:第一類為源泉扣繳義務,即在法定情形下支付人當然地負有扣繳義務,該扣繳義務來源于稅收法律的直接規定;第二類為指定扣繳義務,該情形下支付人并不當然地負有扣繳義務,而是在特定條件下由稅局指定成為扣繳義務人,該義務來源于稅局指定這一積極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源泉扣繳的情形,是指境內支付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款項,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然設立了機構、場所,但該筆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之間沒有實際聯系。要理解清楚上述規定,還必須對其中提到的“機構、場所”和“實際聯系”兩個概念有正確的認識?!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采取部分正列舉的方式定義了“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勞務作業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等形式。條例第八條定義了“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笨紤]到“實際聯系”的法律定義,不難發現,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分類,相對于購買貨物或者勞務,支付人的源泉扣繳義務大多發生在向外方支付財產轉讓價款、股息紅利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形中。?? ? 二、負有扣繳義務的支付人指誰?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專門定義了《企業所得稅法》中承擔源泉扣繳義務的“支付人”的概念,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實際生活中有時會發生支付義務轉移的情形,例如先前由合同約定的支付人又另行委托他人代為支付,此時扣繳義務是否隨支付義務一并轉移呢?現實中還曾發生過法院認定扣繳義務隨支付義務轉移并導致稅務機關管轄變更的案例,也引發了一些爭議。好的一點是,最新公布的《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這一問題,該公告第二條規定“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者三包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币簿褪钦f,在該條所列情形中,最初的支付人并不因支付義務轉移而解除源泉扣繳義務,所以千萬不能認為最終付款的不是自己,而忽略自身扣繳義務。?? ? 三、真正的難點,外方在境內有無納稅義務

      ?  支付人扣繳義務產生的前提,是外方在中國境內發生了納稅義務。如果外方從事的經濟活動屬于我國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即使支付人向外方付匯,也無需扣繳任何稅款。外方在境內是否發生了納稅義務,是支付人在識別自身有無扣繳義務的重中之重,也是難中之難。? ?。ㄒ唬┩夥降脑鲋刀惣{稅義務?  對于外方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我們還是分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兩部分討論。對于傳統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規則比較簡單,一般遵循勞務發生地原則即可。如果該勞務發生在中國境內,例如外方指派技術人員來華修理設備,支付人在支付修理款項時需扣繳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費。如果該勞務發生在中國境外,例如境內a企業出口商品至甲國,甲國b企業提供該商品的售后維修,境內a企業定期向甲國b企業支付修理費用,支付款項時無需扣繳稅款。?  然而對于應稅服務,判斷規則往往復雜且易發生爭議。原因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生地一般是具體的和確定的,而應稅服務種類繁多,且其中多種服務具有無形、抽象的特征,服務發生地難以確定,這就給外方納稅義務的判定帶來很大困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為外方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判定定下了總基調。第十二條規定哪些情形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就是說,哪些情形屬于營改增增值稅納稅范圍。在境內銷售不動產很好認定,看不動產所在地即可。而對于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該條規定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內即可認定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但是,第十三條又規定了除外情形,即使購買方為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如果境外的銷售方提供的是“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等,并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也就是說外方在中國境內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在這里,“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的界定,成了稅企爭議的頻發地帶。在委托外方進行產品設計、財務審計、境外訴訟等事項中,稅企雙方對于服務是否完全發生在境外常常各執一詞,難以達成統一意見。雖然目前已經有許多稅收專家在理論探討中提出了判斷的規則和體系,但立法層面仍未對“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給出全面具體的解釋。此處需要補充的一條稅法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一條,該條明確列舉了四類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使得郵政收派、建筑服務和工程監理、工程勘察勘探、會議展覽四類服務納稅義務判定更為清晰,法條具體表述為“(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在外方提供服務時,判定其是否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困難不僅存在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界定上,還體現在減免稅規則的分散中。以國際運輸服務為例,雖然財稅﹝2016﹞36號文附件4規定國際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或者免稅,但該規定僅針對我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那么外方從事國際運輸服務是否在我國境內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呢,往往要看雙邊稅收協定中關于國際運輸的約定。此外,國內法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規定,例如臺灣的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從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依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條第十七款的規定,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 ?。ǘ┩夥降乃枚惣{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所以,在外方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判定中,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是第一要務?!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對于各類所得來源地的判定原則作出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具體情況如下圖:

      ?

      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地判定規則

      所得類型

      來源地

      所得類型

      來源地

      銷售貨物

      交易活動發生地

      提供勞務

      勞務發生地

      轉讓不動產

      不動產所在地

      轉讓動產

      轉讓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

      轉讓權益性投資資產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

      股息紅利

      分配所得企業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

      負擔、支付所得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

      其他所得

      另行規定

        而準確判斷所得來源地的前提,是準確劃分所得類型。有些情況下,我們可以很輕易地判斷出所得類型,而有些情況下這件事情并不簡單,以國際稅收業務中長期存在的一個難點為例,就是勞務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劃分。當外方派人到我國境內提供技術勞務,即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可能運用到外方的專業技術時,外方取得的所得究竟是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亦或是應當在兩種所得間進行合理分配,往往需要稅企雙方細致分析討論。由于非居民企業這兩類所得的稅款征收方式和計算方法都截然不同,所得類型劃分結果對于支付人和外方而言都很重要。如果被劃分為勞務,在外方構成稅收協定約定的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外方需要自行申報納稅;如果被劃分為特許權使用費,可能就需要支付人進行源泉扣繳。?  此外,在劃分所得類型以及尋求稅收優惠上,稅收協定依然具有重要的查閱價值。一項交易涉及非居民納稅人時,我國作為收入來源國,對方國家作為納稅人居民國,兩國之間如何分配征稅權,才能避免重復征或都不征的尷尬,就是稅收協定解決的問題。大家常常因為對稅收協定的陌生感和語言上的拗口難懂對其敬而遠之,在外方納稅義務判定中,要避免這種重國內法,輕稅收協定的傾向,閱讀時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于2013年編寫的《中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執行指南》幫助理解。?? ? 小結?  在稅務機關不斷提高對外付匯信息應用水平的同時,企業財稅人員也應當加強對源泉扣繳義務的關注,防止因未履行扣繳義務而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雖然在個別付匯項目上,扣繳義務的判定顯得錯綜復雜,但對于大多數付匯事項,扣繳義務是清晰可辨的。希望本文對于基礎稅法規定的說明,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識別對外付匯時的源泉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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